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协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9-24 18:28: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淄博市装备制造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淄博市装备制造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淄博市装备制造业协会是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创新发展的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为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担当政府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淄博市装备制造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淄博市装备制造业协会是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创新发展的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为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担当政府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政府五楼5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共享资源、实现会员合作共赢,携手共进,引领和指导全市装备制造业科学发展。主要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加强装备制造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培训、融资、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主动、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装备制造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企业意愿,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之间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利用互联网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发布国内外装备制造业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科学发展。

(五)坚持会员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淄博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本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装备生产制造企业、及与装备企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牌照;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照。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

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

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对协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协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协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协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大会定期公布。

(五)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协会成员内聘请监事会成员。

(六)监事会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协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七)监事会将严格按协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政府五楼5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共享资源、实现会员合作共赢,携手共进,引领和指导全市装备制造业科学发展。主要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加强装备制造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培训、融资、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主动、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装备制造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企业意愿,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之间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利用互联网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发布国内外装备制造业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科学发展。

(五)坚持会员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淄博装备制造业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本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装备生产制造企业、及与装备企业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牌照;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照。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

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

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对协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协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协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协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大会定期公布。

(五)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协会成员内聘请监事会成员。

(六)监事会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协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七)监事会将严格按协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